1. 一般
    1.1。 我们的一般条款和条件仅适用于 § 14 BGB(德国民法典)定义的组织以及公法定义的法人实体和独立财产。

1.2. 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仅适用; 除非我们以书面形式明确接受,否则我们不会接受与客户相反或不同条款的规定。 如果我们在通知相反的规定和与我们的客户条款不符的情况下隐含地执行服务或交付,我们的条款和条件甚至将适用。 我们将不接受客户的补充条款和条件。

1.3. 我们与客户之间为履行合同而达成的所有协议,必须以书面形式制定和接受。

1.4. 我们的条款和条件也适用于未来与客户的所有业务往来。


  1. 范围
    以下条款和条件适用于 LightGuideOptics Germany GmbH 向客户提供的任何描述的所有商品(以下始终称为“交付”)以及 LightGuideOptics Germany GmbH 向客户提供的其他服务(以下简称 一致地描述为“服务”)。

  1. 报价、合同确定、招标文件
    3.1。 我们的报价不具有约束力且不承担任何义务,除非另有明确说明报价的有效性。

3.2. 如果客户的订单因具有约束力的报价而符合 § 145 BGB(德国民法典)的规定,我们可以在其发出后 4 周内接受该订单。

3.3. 我们保留任何类型的插图、图纸、成本估算和其他文件的工业和知识产权。 这也适用于标记为机密的支持书面文件。 在将机密文件传递给第三方之前,客户需要我们事先明确的书面同意。


  1. 价格和付款条款
    4.1。除非另有说明,否则自报价日起 4 周内,我们将受我们的报价中所述的价格约束,该报价具有约束力。

4.2.运费和包装费用必须由客户支付,并将在发票上单独显示。

4.3.增值税不包含在我们的价格中;增值税将按照发票开具之日合法有效的税率单独显示。

4.4.除非另有约定,否则必须在发票日期后 21 天内付款,不得扣除或抵销任何款项。存入公司账户的款项应在约定的付款日期前到达指定账户。付款时间至关重要。

4.5.任何现金折扣或扣除必须以书面形式同意。

4.6.如果客户延迟付款,我们保留按每日 8 % p 收取利息的权利。一个。高于当前基准利率。不排除对更高利率或由此造成的损害的索赔。

4.7.对于逾期还款,我们将从到期日起收取高于当前基准利率 5% 的利息。


5.不交付、抵销、留置权
5.1。 如果确认我们存在风险或客户无法为我们交付的商品和服务付款,特别是如果客户的流动性大大减少,我们可能会在合同签订后拒绝交付商品和服务。 只有在支付了我们交付商品和服务的价格或提供了担保的情况下,我们拒绝交付商品和服务的权利才不适用。 尽管拥有所有合法权利,我们特别保留在这种情况下执行法律程序以取消合同的权利。

5.2. 客户只有在其反诉具有法律约束力、无可争议或经我们批准的情况下才有权享有抵销权。 在这方面,只有当他的反诉基于相同的合同关系时,他才有权行使这种自由。




6.交货提前期、延迟交货、部分交货
6.1。交付和服务提前期和交付日期只有在明确书面和同意的情况下才具有约束力。

6.2.我们对交付承诺和合同义务的遵守意味着客户的及时和适当的性能承诺以及对所有技术问题的澄清。约定的交货时间与客户造成的延误成比例延长,或者如果客户的参与义务被忽略或他没有按时提供服务,除非我们造成延误。

6.3.如果发生罢工和停工等工业行动,以及任何超出合理控制范围的情况或事件的结果,包括(但不限于)运营中断、如果影响是可证明的,则难以获得必要材料,交货提前期会延长对商品和服务的交付产生影响。如果干扰或中断是由我们非法行动的工业行动引起的,则不适用。即使分包商出现这种情况,上述规定也将适用。交付时间相应地延长至此类制裁和障碍的持续时间。如果上述情况发生在已经存在的延误期间,它们甚至不会影响我们。我们会尽快通知客户所发生的事件及其结果。

6.4.如果我们延迟交付或货物和服务,客户只能在延迟交付和货物和服务由我们造成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退出合同。由于非重大违反义务,合同的取消被排除在外。改变对客户不利的举证责任与上述规定无关。

6.5 客户必须根据我们的要求在合理期限内声明是否要退出延迟合同或是否坚持交货。

6.6.在规定的交货时间内,可以接受部分交货和部分提供服务,到目前为止,不会对产品的使用产生不利影响。




  1. 风险转移、检验、运输保险
    7.1。只要不存在其他协议或条件,合同履行和风险转移的地点就是 LightGuideOptics Germany GmbH 的注册办事处。

7.2.如果客户愿意,我们将通过运输保险覆盖交货期,客户将根据报价支付费用。

7.3.如果有必要进行检查,这对于风险的转移是决定性的。客户必须在指定时间立即进行检查,或者在我们告知货物已准备好接受检查后立即进行检查。检验不能因为非实质性缺陷而失败。此外,适用 § 377 HGB(德国商法典)的规则和规定。

7.4.如果客户延迟检查或有罪地违反他的参与,我们将有权要求赔偿附带费用,包括任何额外支出。在这种情况下,意外解体或性能意外恶化的风险将在客户违约或任何其他延误时转嫁给客户。我们保留要求间接损害赔偿的权利。



  1. 保证
    8.1。如果在风险转移时货物和服务的交付存在缺陷,我们可以选择纠正缺陷或生产无缺陷的产品(重新履行合同)。

8.2.在重新履行合同的情况下,我们有责任支付所有额外费用,特别是运输、人工和材料费用,只要这些费用不会因为交货被发送到与原始地点不同的地点而增加交货。

8.3.如果我们不履行重新履行义务,客户可以选择减少付款或取消合同,而不会影响本一般条款和条件中第 10 条规定的因不履行而造成的任何损害。

8.4.因操作不当、操作不当、操作要求过大、使用不合适的设备或因使用不当造成的与约定的质量不符、对可用性的非实质性损害、磨损或损坏的情况下,不存在赔偿权利。由于特殊的影响,直到合同之后才被告知以及不可重现的软件故障。如果客户或第三方进行了不当更改或不当维修,则在这种情况下无权进行赔偿并承担后果。

8.5。客户可以因错误交付或供应有缺陷的商品和服务而提出索赔的保修期除外 § 438 Abs。 1号1号和编号。 2 BGB(德国民法典)和 634a Abs。 1号2和编号。 3 BGB 自索赔限制的合法开始起十二个月。保修期的缩短不适用于对身体、一般健康或导致生命损失的伤害,因故意或故意疏忽失职或因我们造成的根本性和过失失职而造成的伤害。如果我们恶意隐瞒过错,或者我们接管了对交付或商品和服务质量的保证,它也不适用。 § 479 BGB 中的临时客户要求将不受影响。

8.6.就我们对数据丢失的责任而言,责任仅限于客户从定期和一致的数据备份中进行的典型再生费用。

8.7.第 10 节规定了针对我们的合规性和我们的损害赔偿和费用报销的索赔。不包括第 10 节规定的其他索赔或索赔。




  1. 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所有权缺陷
    9.1。除非另有约定,否则我们有义务将产品交付至指定交付地所在国家/地区,不享有第三方的工业产权和知识产权(以下统称为“产权”)。

9.2.如果第三方对我们造成的侵犯我们客户的财产权提出合法索赔,我们将在一般条款和条件第 8 条第 5 条的规定期限内承担以下责任: 首先,我们有有权获得有关涉嫌侵权财产权的必要许可,或向我们的客户提供修改后的交付物品或其中的一部分,以撤销对侵权财产权的指控。如果我们不履行重新履行义务,客户有权享有其合法权利;特别是他可以选择减少付款或取消合同。在侵犯财产权的情况下,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 8 节中的规定相应适用。我们赔偿损失的义务符合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第 10 节。

9.3.上述义务仅在客户不接受侵权行为并将所有抗辩行动和法外措施转交给我们的情况下才会影响我们。特别是,只要客户基于上述义务拟向用户索赔,客户不得未经用户同意与第三方达成私下和解或安排。

9.4。如果客户造成侵犯产权,客户的要求将被排除在外。

9.5。同样,如果侵犯财产权是由于客户提供的特殊信息、由于客户对交货的意外申请或因交货的更改或其与不由我们提供。

9.6。如果出现其他法律缺陷,则相应地适用本通用条款和条件第 8 节和第 10 节的规定。

9.7。不包括针对我们和我们的合同伙伴的持续索赔或除本第 9 条规定的索赔之外的索赔。




  1. 损害索赔
    10.1。我们对因受伤、身体、一般健康和生命损失造成的损害承担法律要求。

10.2.我们对因我们、我们的代理人或代理人故意或故意、过失违反职责而造成的损害赔偿承担法律要求。只要我们没有被指控故意违反职责,损害赔偿要求仅限于可预测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10.3.我们对根本和有罪的违反义务的损害赔偿的法律要求负责;在这种情况下,损害索赔仅限于可预测的、通常发生的损害。

10.4.如果我们恶意隐瞒故障,或者尽管交付和服务的质量问题我们接管了担保,我们将承担法律要求的损害赔偿责任。

10.5。如果它对产品责任的规定具有强制性,这同样适用于责任。

10.6。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客户对我们的持续损害赔偿和费用报销均被排除在外。

10.7。至于对我们的损害赔偿责任被排除或限制,这也适用于我们的工人、雇员和职员、代理人和代表的个人责任。

10.8。改变对客户不利的举证责任与上述规定无关。




  1. 所有权保留
    11.1。我们保留对交付货物的所有权,直到与买方签订的合同中的所有应付款项(无论法律依据如何)全部收到。所有权保留也适用于过去和未来合法交易以及可能的或有负债的应收款项。

11.2.买方有权以公平有序的方式转让(交易)已交付的货物,但这样做会立即将因向其客户或其他第三方出售而产生的全部合同价格(包括增值税)转让给我们方,无论交付的货物是否在经过或未经进一步处理的情况下继续销售。买方应收账款的提前转让与(放置)当前余额有关,如果买方破产,则与(放置)当时可用的“临时”账户有关。我们将接受转让,但无论如何我们都可以直接向购买者索赔。代位权后,买方有权收取应收账款。我们收取应收账款的权限将不受影响,但我们有义务不收取应收账款,只要买方相应地履行其付款义务,不出现延迟付款,特别是未提出启动破产程序的申请。但是,如果出现这种情况,我们可能会要求客户向我们提供转让的详细信息及其债务人的姓名,提供所有必要的收款信息,并交出相应的文件并将转让通知债务人(第三方) .

11.3.客户不得将交付的货物进行质押,也不得以担保方式进行转让。执法人员和第三方将被提及(告知)我们的财产。

11.4.买方对交付货物的加工或返工将始终代表我们执行。如果交付的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其他对象一起加工,我们在处理时按照交付货物的价值(包括增值税)对其他加工对象的比例获得新对象的所有权。关于所有权的保留,这同样适用于处理后产生的对象,就像最初提供的对象一样。

11.5。如果交付的货物与不属于我们的物品不可分割地复合,我们在复合时按照交付货物的价值(包括增值税)对其他复合物的比例获得新物品的所有权。如果复合发生使得购买者的目标被视为基本目标,则同意购买者向我们转让按比例的共同所有权。因此,买方作为我们的唯一或部分财产权的保管人。

11.6。买方有义务小心处理交付的货物;他特别有义务自费为它们提供足够的保险,以确保它们具有新的重置价值,以防火灾、水灾和盗窃。如果需要维护或检查工作,客户必须及时执行,费用自理。

11.7。在第三方扣押或其他干预的情况下,购买者必须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我们,以便我们可以根据 § 771 ZPO(德国民事诉讼令)提出索赔。如果第三方无法根据 § 771 ZPO 退还我们的法律和额外司法费用,则购买者将对由此产生的损失负责。

11.8。由于买方的不利合同行为,特别是未付款,我们有权根据法律规定撤销合同并随后撤销已交付的物品。要求损害赔偿的主张(权利)将不受影响。

11.9。当我们的证券的可变现价值至少超过指定价值的 10% 时,我们有义务根据客户购买者的要求,根据此条件 11 释放我们的有资格的证券;发行证券的选择权在于我们。



12.保密
缔约方有义务对所有机密文件和信息以及与业务联系有关的所有商业和技术规范严格保密。 只有在另一方明确同意的情况下,第三方才允许访问此类信息。 即使在订单完成后,保密义务也适用。 如果文件或商业和技术规范中包含的知识已成为常识或另一方已经知道,但另一方没有违约,则不适用。




  1. 管辖权、适用法律、可分割性条款、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翻译
    13.1. 如果客户是公法定义的商人、法人实体或独立财产,我们的注册地址是专属管辖地。 但是,我们有权在客户注册地址具有管辖权的法院指控客户。

13.2. 即使客户的注册办事处在国外,也适用德意志联邦共和国的法律,但国际贸易法除外。

13.3. 如果一项法规生效或失效,所有其他法规仍然有效。

13.4. 这些一般条款和条件的英文版仅供参考。 只有德语措辞具有约束力。




12.5.2004